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聘请独立的职业经理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公司法》中职业经理人的法律义务主要规定在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第一百四十七条是原则性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是对禁止性行为的规范性列举。
相应地,职业经理人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也在增多。
根据实践和我们律师自身的经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对股东、监事进行约束?
深圳律师张宗宝:一般没有规定,除非有身份重叠等特殊情况。 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它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规范的。 显然,股东不属于这一类。
那么,身份重叠的特殊情况到底是什么?
事实上,在很多公司中,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同一个人。 因此,在出现这种混乱的情况下,相关的法律义务也会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规范。
2、职业经理人能否通过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的方式与公司竞争业务?
深圳律师张宗宝:从法律上讲,未经股东(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竞争性业务。 但相似性并不是限制。
具体解构如下:
A、未经股东(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行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类似或不类似的业务;
B、经股东(股东大会)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单独经营业务,也可以与所在公司从事同一业务的其他人合作(比较严格);
C、股东、监事(会)可以自行经营业务,也可以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所在公司类似业务的业务。
3、职业经理人可以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吗?
深圳律师张宗宝: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同意即可获得授权。
4、如果职业经理人有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行为,公司如何维权?
深圳律师张宗宝:就归属权提起诉讼。
关于权利来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公司。”
就行权主体而言,是公司。
5. 股东可以直接提起归属权诉讼吗?
深圳律师张宗宝:不需要,需要满足一定的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相关限制性条件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请求。 该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不提起诉讼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给公司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的;
(二)将公司资金存入以其本人或者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利用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与自己所在公司相同的业务或者为他人;
(6)接受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并据为己有;
(七)擅自泄#公司秘密的;
(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不提起诉讼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给公司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